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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电子烟大案,侦破宣判了

曾令波

来源:《新烟草》

近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1·04”销售伪劣电子烟案作出一审判决,从获取线索到一审判决耗时一年多,重庆市首例经法院审理判决的销售伪劣电子烟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偶获线索 迅速行动

在2022年底的一天,石柱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专卖稽查队员在日常市场检查中偶然看到一名正在吸食果味电子烟的消费者。此时,距电子烟国家标准正式施行不到三个月。稽查队员便与他闲聊了起来,没想到,还真聊出了线索。原来,这名消费者是通过手机下载的某APP购买到的电子烟。稽查队员通过他分享的渠道下载后发现,发货地点竟然就在石柱。购买数据显示数量还不少。获此信息,石柱县局(分公司)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走访摸排、分析研判。

2023年1月4日,石柱县局(分公司)决定对辖区内电子烟零售户进行专项检查,果然,在持证户李某的店内一个很隐蔽的地方,查获“铂德盛世”雾化弹、“Vent”电子烟等果味电子烟900余盒。

石柱县局(分公司)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调取了其销售果味电子烟APP的数据,发现该店在电子烟国标实施以后,已销售果味电子烟3万余元。

面对电子烟监管的特殊性,加上之前没有案例可供参考,执法人员感觉很棘手,但大家都有着同样的想法,那就是必须谨慎,尽快将嫌疑人绳之以法。

通过对李某的持证情况进行查询,得知李某在北碚区还拥有一家电子烟店。2023年1月11日,石柱县局(分公司)联合石柱县公安局、北碚区公安局、北碚区局(分公司),对李某位于北碚区的店铺进行突击检查。

然而,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在其北碚区店内并未发现果味电子烟产品。同时,为其看店的店员也不在店中,只有其年迈的老父亲看店。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也一问三不知。

执法人员觉得事有蹊跷,于是公安机关开始多方排查。

“我不清楚……”

“我现在不在北碚区……”

李某的店员与执法人员开始周旋。公安机关初步判断,李某的店员很可疑,几经周转终于找到店员。通过询问,将店员藏匿在家中的“Vent”“伯德”“悦刻”等果味电子烟790余盒全部查获。

当执法人员想再次调取APP数据时发现,后台数据已被李某全部删除,无法获得已销售果味电子烟的数据。

执法人员并未放弃,再次对其店铺开展检查。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李某店铺的角落里找到了一本店员手工记录的销售台账。台账豁然显示,在电子烟国标实施后,该店铺已销售果味电子烟3万余元。

追根溯源 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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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若就此结案的话,已经达到了市三级网络案件的标准。石柱县局(分公司)联合县公安局、检察院就李某一案召开专题会议,就案件基本情况、侦办过程中的证据固定、案件性质等内容进行了会商。检察院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条件,建议对该案进一步深入调查。

2023年1月31日,公安机关通知当事人李某到场接受调查询问。眼看事已至此,李某便坦白了所知道的全部事实。

公安机关通过李某的供述、手机聊天记录以及付款记录,很快便锁定了其上家詹某。

经公安机关多方查证,詹某的下家不止李某一个。

詹某在明知果味电子烟不能售卖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使用手机微信等网络平台向零售户李某、景某等7人销售果味电子烟,销售金额达39万余元。

经鉴定,詹某销售的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

为进一步斩断非法牟利黑手,石柱县局(分公司)会同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远赴广东深圳,在当地民警的配合下,顺利抓获詹某。

铁证面前,李某、詹某表示认罪认罚。

2023年10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法定和酌情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不予起诉。

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到石柱县局(分公司)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詹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詹某销售伪劣电子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终,詹某获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三十九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元。扣押的伪劣电子烟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县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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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版)
说点什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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